【基本案情】林某某诉称:2016年4月7日下午放学后,林某某、林某等学生放学后留校打篮球,在争抢篮板时,林某的手打到林某某左眼致伤。福建省长乐职业中专学校(以下简称“长乐职专”)对林某某等学生放学留校打球的行为并未阻止,即已表示同意或默认,其未尽到管理职责,致林某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长乐职专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应推定其存在过错,自甘风险条款不能排除长乐职专的责任。林某在争抢篮球时放任伤害他人的危险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对林某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请求判令长乐职专向林某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扣除保险已赔付金额),林某对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长乐职专辩称:林某某受伤时已满十七周岁,具备相应的风险认识和判断能力,理应知晓篮球运动的合理风险,其系自发组织、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运动发生意外伤害,应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及风险。学生利用放学时间打篮球属于正常的文体活动,且该行为与林某某年龄、智力、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并未违法违纪,学校没有理由制止,不存在学校管理不善的问题,长乐职专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长乐职专已积极帮助林某某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尽到了相应职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某与林某均系长乐职专学生。2017年4月7日下午放学后,林某某与林某等人在学校篮球场上打篮球。在争抢篮板时,林某无意间致林某某左眼受伤。事发后,林某某先后多次接受门诊及住院治疗。经林某某自行申请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其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原长乐市教育局为所属各中小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项目为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每人责任限额176000元。林某某已获赔176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驳回林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林某某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闽01民终432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打篮球具有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打球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冲撞、抢夺、进攻、防守行为,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亦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事发时,林某某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按照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其应当对参加篮球运动的风险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其自愿参加篮球运动,说明其对于这一运动的危险性及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在知道篮球活动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仍参与打篮球,应属于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林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林某对其损害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应当对林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法律顾问部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