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之子朱某某系被告学员。2019年3月15日,被告要求原告预缴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学费235200元。原告缴纳相应费用后,自2020年2月起,被告一直不能正常开学,造成朱某某长期处于无法托管的状况。后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发送通知改由网络授课,时间每天不超过一小时,且教学质量极差。原告认为,朱某某系学龄前幼童,家长之所以同意支付天价幼儿园入学费用,是为了享受被告全英语环境下的浸入式教育。被告作为幼儿园,应该为幼儿提供以面对面、互动为主的教育模式,可供其玩耍、安全健康的校园环境。幼儿不能到园学习生活,家长的合同目的完全落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学费1176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原告签署被告提供的制式《协议》,申请将朱某某托管至被告所开设的幼儿园接受教育培训服务。2019年3月3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019-2020年度学费共计235200元。朱某某在被告处正常接受教育培训服务至2020年1月22日。2020年1月22日,受疫情影响,被告未能按时开园。2020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发送邮件,载明: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决定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大中专院校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通知,被告将相应做出延期开学的决定,具体开学时间另行通知;考虑到“为社区成员提供一个高度受控、低风险的健康及卫生的环境”“尽可能减少对学生正常教学活动的影响”,被告将于2020年2月3日开始线上教学。自2020年4月2日起,包括原告在内的一百多名家长先后三次联名向被告发送电子邮件,向被告反馈线上教学“质量太差、效果不好”等意见,并要求双方应当就第二学期学费退费等事宜进行协商;被告未回复。
【裁判结果】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北京乐成国际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教育培训费用8232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疫情暴发以来,教育主管部门明令幼儿园不得开展线下教育。众多幼儿园转变履约方式,将线下教学改为为线上教学,以此为幼儿提供教育服务。部分家长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由,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学费。在疫情已经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关键在于疫情是否导致合同目的实现。
“合同目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见到的履行利益,是当事人意欲通过履行合同所追求的目标和结果。“合同目的”一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七个条文中有所表述,事关合同履行、违约认定、不可抗力、合同解除等制度,涉及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对双方意思的探究以及对法定解除权的认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模糊性,以及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主观状态难以探知,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合同之合同目的究竟何为,并未形成一致认识。考虑到对于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履行、解释和存续状态,因此,如何在涉幼教育培训合同框架下明确“合同目的”的识别标准,进而确定“不能实现”的甄别路径,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以及经济交易秩序的稳定发展具有重大的促进意义。
(来源:法律顾问部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