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

来源:楚雄州教育体育局     日期:2020年09月15日 17:47    作者:    点击:[]次



【基本案情】2011年6月22日7、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江某认为闽侯县某中学的秦某是与被告人江某在网上发生过争吵的人,遂进入秦某所在的教室对其进行殴打后离开。10时30分许,两被告人再次进入教室,对秦某头部等处进行殴打。约三分钟后,两名被告人第三次进入教室,用脚踢打秦某腹部等处。经闽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秦某所受的伤是外力致使脾破裂属于重伤,评定为六级伤残。2011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江某家长共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17720元。2011年9月5日,被告人向闽侯县公安局祥谦派出所投案。

【法院判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江某故意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殴打致一人重伤,评定为六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江某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犯罪时均未满十六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方的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两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法对两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希望被告人应吸取教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以案释法】本起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暴力事件。就该案起因而言,被告人江某误认为被害人系在网上骂他的人,在不问清事情的情况下,冲动叫上同学冲到被害人班级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缺乏冷静思考与理性对待,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案发后,两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两被告人也表示真诚悔过。鉴于两被告人均为初中三年级在读学生,未满十六同岁,人民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给予两被告人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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