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上体育课受伤谁来赔?民法典这样说

来源:楚雄州教育体育局     日期:2022年06月02日 11:15    作者:督导科    点击:[]次



孩子上体育课受伤谁来赔?民法典这样说

近年来,校园意外受伤事件时有发生,尤其在体育课上这类事件发生几率加大。

发展校园体育活动,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一直以来,困扰学校的问题是:一旦学生在运动中受伤,学校责任如何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自甘风险条款纳入侵权责任编。自甘风险原则是指,当事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那么,当风险出现时,就当自己来承担责任和损害后果的原则。

该条款对侵权责任的明确,为从根本上治理“校闹”、给学校松绑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学校开展文体活动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进而为学生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例如,如果踢球时被朋友碰到意外受了伤,只要对方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自担相关责任。

但如果是未成年人在学校体育课上受伤,责任划分则与成年人不同,要分两种情况来看。第一种情况: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种情况: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学校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则不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对自己所参与活动的危险性缺乏判断、识别力,则其行为不构成自甘风险行为,除非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行为时事先得到了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在推进建设体育强国和全民健身的大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参与体育活动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行为人需依法承担与其年龄、智力、行为能力相适应的责任,对其依法自愿参与、甘冒风险的活动做到风险自知、风险自担,而不是“甩锅”给他人;另一方面,明确了相关活动组织方、承办方、管理方的责任,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的,即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督促其更好依法履行主体职责,确保各项文体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如此规定,可以让各方责任主体更有担当,也让责任范围更加清晰明白,责任承担更加公平合理,法、理、情更加相融相通。 (来源:央视社会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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