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参赛资格造假行为刑事处罚

来源:楚雄州教育体育局     日期:2022年03月18日 09:20    作者:督导科    点击:[]次



【案情简介】2011年至2014年系江苏省第十八届运动会周期。被告人胡某在此期间担任常州市业余军体学校校长。被告人胡某利用其负责管理学校事务的职务便利,指使时任军体校训练科副科长的被告人夏某及其他教练员与部队体育部门联系,在运动员不实际入伍的前提下,由部队体育部门出具虚假的运动员入伍注册手续及签订虚假的“两次计分协议书”,再由被告人夏某利用其担任训练科副科长,负责审阅、报送入伍注册手续,“两次积分协议书”等材料的职务便利,向江苏省体育局进行申报,骗得输送带入金牌10.5枚,并以此骗取常州市体育局发放的金牌资金、金牌津贴及教练员资金共计人民币55.65万元。后经被告人胡某分配,被告人夏某获取其中人民币11万元。公诉机关对上述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胡某、夏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数额巨大,属共同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判处。

【审理结果】被告人胡某、夏某分别作为军体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将违规获得的财政拨款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胡某预缴罚金保证金、被告人夏某退出违法所得,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夏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夏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胡某、夏某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的指控,经查,被告人胡某、夏某的主观目的,系为完成常州市体育局下达给军体校的金牌考核任务。客观方面,被告人胡某、夏某等人违规获取金牌资励、津贴后,并没有非法占为己有,而是将上述钱款存入学校财务账目,后经被告人胡某等学校领导研究讨论,以单位名义将款项发放给军体校的教练员、运动员,被告人胡某未获得其中钱款。因此,被告人胡某、夏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胡某、夏某分别作为军体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将违规获得的财政拨款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典型意义】一般而言,运动员参赛资格造假的处理后果就是取消资格和名次,不予发放奖励津贴等行政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观目的虽为完成工作任务,但其通过编造运动员身份的方式,违规获得奖励、津贴,并以单位名义,将违规获得的财政拨款私分给个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最终受到了刑事处罚。

(来源:贵州省体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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