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第二期

来源:楚雄州教育体育局     日期:2025年07月24日 09:56    作者:教育督导科    点击:[]次



罗某A、罗某B抢劫案

一、案件情况

2021年4月至5月,罗某A(2005年8月6日出生,涉案时16岁)、罗某B(2005年8月6日出生,涉案时16岁)闲居在家期间因没有钱用,遂想起向学生“借钱”,并选择周末、节假日学生返校期间,在学生返校的必经路段上,采用持刀威胁、搜身、语言威胁、搧耳光等方式先后向L市某某初级中学李某某等20余名学生索要现金、衣物等财物,严重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扰乱了正常的校园秩序。

罗某A、罗某B两人系双胞胎兄弟,在某某中学学习期间,二人无心向学,翻墙逃学、校内抽烟、无故滋事扰乱教学秩序及损坏同学财物,甚至辱骂、顶撞管教老师,多次违反学校纪律规定后均被学校予以处分,到了2019年3月该双胞胎兄弟则直接辍学混迹社会,2019年8月28日,罗某A、罗某B因涉嫌抢劫被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在此次被判处刑罚之前,两人就有多次入室盗窃的劣迹,但由于二人2019年案发时未满16周岁,因此无法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2020年刑满释放以后,2020年12月13日罗某A、罗某B仅因和父母要钱在没有要到的情况下,便出手殴打自己的父母,和家人发生肢体冲突后家人报警。

本案由L市检察院于2021年12月7日向L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2月24日,L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罗某A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罗某B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二、成因剖析

(一)自身原因

1.自身性格偏执、不思悔改。自小有小偷小摸行为,随着年龄增长,其心理承受力不断加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并有热衷于与执法机关的较量的倾向;

2.价值观扭曲,逆反心理严重。在物欲横流的社会里,为寻找存在感,在没有经济基础的情况下,唯一只有实施犯罪,才能更快更轻松的获得财物,才能维系自己在其他不良社会青年面前的“大哥”地位。因此,在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变本加厉,将向学生要钱、抢劫学生财物作为生财之道供自己挥霍,认为向初中生要钱既可以要到钱,随便吓唬学生便不敢声张,以便达到其长期实施抢劫又不被发现的目的,想通过与其理性沟通进行教育挽救已不可能。

(二)家庭原因

1.家庭教育的缺失,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父母过度溺爱,对其要求几乎是有求必应,父母对二人的教育自幼停留在嘴上,使其养成好逸恶劳的恶习,随着年龄增长,其父母的供养已经无法满足其欲望,二人在未满14周岁前就多次盗窃劣迹,但都因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逃脱了法律处罚,其父母更是因为孩子小为由进行袒护,使得二人在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褒奖对错及最起码的守法认知在二人的意识形态里压根没有形成,错失了对其教育的黄金年龄段。

2.二人长期养成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进入初中后,随着年龄的增加及身体的成长,处于叛逆期的二人对父母的管理教育根本不听,甚至于对父母大打出手,造成父母不敢管的局面,久而久之失去了管教的信心。

(三)学校原因

学校对问题学生缺乏有效的管理。在应试教育教育追求升学率的大背景之下,对于问题学生缺乏耐心,没有给予足够的教育和引导,使学生的行为更加变本加厉,以学生自动辍学为双方均“满意”的处理方式,导致不良行为学生过早进入社会,与社会上的其他闲散人员长期混迹在一起,从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四)社会原因

1.司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不够细致;

2.对重点未成年人群体的关注、帮扶、包保工作不到位;

3.对严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采取专门学校教育力度不够。

三、普法要点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2.抢劫罪同时侵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和人身权利。

3.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下一条:2025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第一期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