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尹某、李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一、案件情况
2021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董某、高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协商,联系A县多名未成年女性到B市C镇某某KTV上班陪酒、陪唱。后高某某与B市C镇某某KTV的尹某、李某某联系,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到B市C镇某某KTV从事有偿陪侍服务,从中抽成获利。2022年12月16日A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3名被告人1年零10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成因剖析
(一)自身原因。
1.自身心智发展不成熟,安全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弱;
2.逆反心理严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正确,与社会不良人群接触后,受不良诱惑,产生赚快钱思想,消费欲恶性膨胀;
3.道德观念缺乏、法治观念淡薄。
(二)家庭原因。
1.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
2.子女长期养成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
3.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放任自流;
4.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
5.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
(三)学校原因。
1.学校监管不到位,片面追求成绩和升学率,重智轻德,对学生生理、心理教育不到位;
2.学校对问题学生放弃教育;
3.法制教育重点针对性不强,流于形式。
(四)社会原因。
1.社会正确价值观引导宣传不够;
2.企业商家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法治意识;
3.社会公益志愿者组织少,心理服务机构专业度及数量不够;
4.对重点未成年人群体的关注、帮扶、包保工作不到位。
三、普法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的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2.“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是指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大量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长期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因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给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