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第三期

来源:楚雄州教育体育局     日期:2023年06月07日 10:35    作者:督导科    点击:[]次



【基本案情】某传播公司作为主办方举办了足球赛,与其他单位组成组委会,发布了赛事规程,规定:小组第一名奖励2万元及奖牌;总冠军奖励5万元、总冠军奖杯(价值10万元)及赴德交流学习(价值30万元)。孙某等四十三人组队报名参赛,经过激烈角逐,先后获得了高校组冠军和总冠军。某传播公司仅向孙某等人颁发了高校组冠军奖牌以及部分奖金,余下奖金以及赴德交流学习等赛事规程承诺的奖励迟迟不予兑现。某传播公司认为,本次赛事的实际承办方为两家案外公司,奖励费用应由两家案外公司承担。孙某等人起诉请求某传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将比赛奖励按照标注价值金额折现予以赔偿。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某传播公司是赛事的主办方,对外发布的赛事规程明确具体约定了主办方、参赛者的权利义务。孙某等人按照赛事规程规定交纳参赛费用并实际参赛,双方依法成立合同关系。即使因案外公司原因造成某传播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传播公司也应先履行己方合同义务,而后再向案外公司追偿。经审理法院主持调解,某传播公司支付孙某等人赛事奖励24万元。

【典型意义】群众性体育赛事有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参赛和观赛需求,增强人民群众参与体育赛事的获得感、幸福感。群众性体育赛事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赛事管理不健全、承办机构选择不严格、赛事资金供给不足等问题,引发涉体育纠纷。体育赛事的主办方与获奖的参赛者依法成立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既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又保障了体育赛事活动各方合法权益。本案裁判有助于推动体育赛事活动繁荣发展,营造良好的体育事业发展环境。

(来源: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网站)

上一条:2023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第四期
下一条:2023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第二期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