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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43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115323000151673725-/2024-0918005 公文目录:政协提案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1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罗斌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楚雄城乡广场健身器材管理》(第343号)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长期以来对楚雄州教育体育的关心、关注。今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大力推进公共健身器材建设,着力完善各县市、公园、广场及社区等健身设施,改善群众健身硬件条件,丰富市民群众的全民健身奠定扎实的硬件基础。有效提升了城乡公共体育服务功能力,为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大学坚实基础。现将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健身器材管理现答复如下:

一、合理布局,打造15分钟健身圈

持续实施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基础设施补短板工程,推进健身步道、骑行绿道、体育公园等体育场所健身设施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近年来,楚雄城区建成了彝海公园健身步道、青龙河体育公园、网球公园、西山公园、太阳历公园,在这些体育公园里配建了健身路径、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游泳馆、乒乓球场、溜冰场、广场舞广场等健身设施,公共体育场馆全部向社会开放,每天开放13小时以上,城区街道建成健身步道、骑行道约100km,社会力量举办的羽毛球馆、篮球馆、乒乓球馆、游泳馆、健身房等向市民开放,根据群众需要,配备健身教练,提供群众的健身服务需求,满足了城区群众在家门口健身需要。

二、压实责任,加强健身设施的安全管理

建立室外公益性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长效机制,为加强各点全民健身器材的建设、使用、管理和更新工作,积极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能,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通过有效的管理规章加以规范,加强室外公益性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更好满足群众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需要,持续推进全州全民健身工作健康发展。近年来,州人民政府每年安排预算50-70万元,争取省级补助20-40万元,用于更换和配建城乡广场健身器材,每年配建25套健身路径,20副篮球架,20张乒乓球桌以及县市统计损坏的室外健身路径,采购完成后及时进行更换,更换或安装完成,移交器材申领方,按照“谁申领、谁负责,谁管理、谁维修”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压实责任。

三、厘清责任,制定长期管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群字〔2017〕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楚雄州教育体育局印发了《楚雄州室外全民健身器材申领办法》,规范室外公益性公共健身设施的规章制度。配建的室外全民健身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器材上必须有器材使用说明及安全注意事项,器材接收人申领的室外健身器材应当配建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等室外公共场所,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楚雄州教育体育局配建的室外健身器材一年划转一次固定资产,器材接收方应做好器材固定资产入账工作。楚雄州教育体育局建立配建室外健身器材台账,并标注器材名称、价值、配建日期、器材接收方、领取日期、供货商、使用情况、器材接收方维护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并对配建器材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室外健身器材的管理关键在人,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体育场地设施的监管,督促产权单位管理好场地设施,规范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向社会开放,给群众提供优质健身条件。

再次感谢您对楚雄城乡广场健身器材管理的关心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推动楚雄州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楚雄州教育体育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