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楚雄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教育体育局:
现将《楚雄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转行政审批局),请遵照施行。
附件:楚雄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实施办法
楚雄州教育体育局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楚雄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实施办法
为加强面向普通中小学校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发〔2018〕169号)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坚持依法依规审批监管,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校外协调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设置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无不良记录。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中小学(含民办学校)在职教师不得领办、创办校外培训机构。
(二)培训场所。具有与培训学科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相对独立的、符合安全条件的校园和校舍,教室、图书室、行政办公用房及其他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用房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应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及消防安全验收,符合国家规划、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向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符合国家食品经营管理规定。不得选址在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自有房屋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用房屋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用协议,租赁期不少于2年。应当配备与培训学科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育教学、实验等设施、设备、仪器和图书资料。
(三)人员队伍。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校长(负责人)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应当配备满足工作正常开展需要的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等人员。应当配备满足学科培训需要的教师,所聘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或者相应专业技术技能资格。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所聘退休人员、外籍人员等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聘用中小学(含民办学校)在职教师。
(四)管理制度。明确机构的名称、地址、类型(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业务范围、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应当有规范的办学章程和议事决策机制;应当设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岗位)和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必须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做到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
(五)资金保障。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经费,应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除具备以上规定的办学条件外,注册资金应不少于20万元。
三、依法审批
(一)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体育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体育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二)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经教育体育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体育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三)校外培训机构须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下同)后,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条件,应当按条件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四、规范行为
(一)基本办学要素。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办学,证照(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下同)齐全;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有规范的办学章程;配备合格的教师;设立相适应的办公室、教务(培训)处等内设管理机构(岗位);建立相适应的校务、教师、学生、教学、安全、收退费等管理制度;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严格施行教育教学常规;依法依规公开收费;按时报备和公布必要的事项;依法依规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二)规范培训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中小学学科知识培训的学科、班次、招生对象、培训时段、培训内容、培训进度、上课时间、收费标准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体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要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或相应位置设置公示专栏,将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学校章程、教师一览表、安全管理制度、收(退)费制度、通过的备案事项一览表(备案实施期)、接受社会监督的教育体育部门举报电话等进行规范公示。每一个培训时段(培训期)一般为3个月;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严禁组织中小学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以及给学生排名;严禁到未经批准的办学地点开展培训业务;严禁与中小学校联合招生;严禁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
(三)签订培训合同。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在开展招生时,必须主动出示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必须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6〕1077号)的规定。坚持收费(含退费)标准制定(调整)、备案、公示、年度报告、接受监督等收费管理规定程序。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时间和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严禁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受教育者、相互串通涨价、牟取暴利、违规自立收费项目、违规调整或频繁调整收费标准、不执行收费管理规定程序、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等行为。探索建立培训费专用账户,严格控制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
(五)实行年检制度。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县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的年检标准和年度报告要求,认真自评自查,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年检年报自查报告报县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组织于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年检年报检查评估工作,并于4月底前完成年检年报公示工作。年检年报主要包含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办学要素、师资队伍、培训行为、安全工作、收费管理、培训质量等内容。年检年报评估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基本合格的,由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限制招生;不合格的,暂停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按照云教发〔2018〕169号规定,吊销办学许可证;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年报的,按照云教发〔2018〕169号规定,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经年检年报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按照国办发〔2018〕80号规定,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依法办学。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制定每一期培训的招生广告(简章)。招生广告(简章)要明确机构名称、办学类别、办学地点、考试类型、证书名称及收费标准等事宜,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有效,不得含糊其词、弄虚作假。在开展招生前向县级教育体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副实。
五、依法监管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县市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全面提高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办学水平。
(一)完善日常监管。县级教育体育部门履行对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牵头责任,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重点做好办学条件核查、办学要素核查、教师资格核查、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规范培训行为、每期培训备案、规范收费行为、年检年报实施、依法依规办学、安全保障工作、黑白名单公布等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综合执法;协同相关行政部门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和相应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
(二)公布黑白名单。全面推行白名单每年公布一次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和年检年报评估合格的,每年4月底前,在县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网站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及其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报公告情况及时更新。各县市可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由县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或限期整改;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三)中小学校协同。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和师德师风建设,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按照国办发〔2018〕80号规定,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六、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2.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公布表
附件1: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负面清单
一、校外培训机构 |
|
序号 |
负面清单 |
1 |
无证无照违法办学 |
2 |
有证无照违法办学 |
3 |
无证有照违法办学 |
4 |
未进行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分类管理认定 |
5 |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
6 |
培训场所选址在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
7 |
未经教育体育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校外培训机构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
8 |
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
9 |
组织中小学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以及给学生排名 |
10 |
到未经批准的办学地点开展培训业务 |
11 |
与中小学校联合招生 |
12 |
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 |
13 |
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 |
14 |
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受教育者、相互串通涨价、牟取暴利、自立收费项目、违规调整或频繁调整收费标准、不执行收费管理规定程序、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等 |
15 |
聘用中小学(含民办学校)在职教师 |
16 |
未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 |
17 |
培训内容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
18 |
培训进度超过所在县(市)中小学同期进度 |
19 |
培训时间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 |
20 |
每天的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 |
21 |
给学生留作业 |
22 |
招生广告(简章)未按规定备案,其内容含糊其词、弄虚作假,作不负责任的许诺 |
23 |
不履行服务承诺,培训内容名不副实 |
24 |
将培训教学活动、培训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列为服务性收费项目 |
以上1至14情况核实后直接列入黑名单,15至24情况核实后限期整改 |
|
二、中小学校及其教师 |
|
序号 |
负面清单 |
1 |
中小学校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 |
2 |
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 |
3 |
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 |
附件2:
××县(市)20××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公布表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地址 |
法人姓名 |
办学许可证号 |
营业执照编号 |
培训形式 |
培训内容 |
培训对象 |
以上校外培训机构属于办学场所、安全和消防等符合要求,且证照齐全、培训规范的校外培训机构。
公布单位:××县(市)教育体育局
××县(市)行政审批局
××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民政局
公布时间:20××年×月×日
填写说明:
1.“办学许可证号”为:教育(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书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为: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编号。
3.“培训形式”为:“办班培训”或“线上培训”或“一对一或一对X面授”。
4.“培训内容”为:“小学(或初中或高中)××学科”。
5.“培训对象”为:“普通高中生”或“普通初中生”或“小学生”等。有必要的,可后缀到几年级学生,如“普通高中二年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