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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115323000151673725-/2021-0330001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21年03月01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和安排部署,在征求州级相关部门和民办学校、各县市教育体育局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拟由州教育体育局、州人社局、州民政局、州委编办、州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楚雄州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登记办法》的制定背景

2016年11月,国家颁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平稳有序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的通知》《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全面部署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我州实际,明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法规政策、目标任务、措施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二、《登记办法》的适用范围

在楚雄州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登记办法》的主要内容

《登记办法》共六章分27条,7800余字。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的《登记办法》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二章“设立审批”,主要是规定了设立审批民办学校的程序和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第三章“分类登记”,主要是规定了正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部门和不同层次的民办学校办理登记的机关级别。第四章“证件管理”,主要规定民办学校获得办学许可证和登记证件后应注意的事项。第五章“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主要是规定了民办学校名称、举办者、校长、法人、办学地址以及分立、合并的变更等各种变更情形及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条件和办理程序等。第六章“附则”,主要是对《登记办法》中的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进行明确,规定了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实施要求和办理程序,规定了本《实施办法》的有效期限。附件2个。一是楚雄州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要求。二是楚雄州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理流程。

四、民办学校如何分类

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五、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如何设立审批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登记办法》规定:

一是在程序上,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二是在设置标准上,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是在审批机关上,申请举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即校外培训机构)的民办学校,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申请举办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学校所在地州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申请举办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举办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是在学校名称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央”“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在向审批机关申请筹设审批或设立审批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登记。

五是在申请材料上,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和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六、实行分类管理后新设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

选择为非营利性类别,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行政审批)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选择为营利性类别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权限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七、新法实施后民办学校如何变更与终止

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件所载事项变更的,应当依法依规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核准后颁发新的证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做好师生安置、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及安全稳定等工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

2017年8月3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21年11月7日前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未按时提交材料的不得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由学校组织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依法完成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并完成分类登记,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由学校组织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出资者的出资、土地、校舍、债务等情况,以及学校资产权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完成分类登记,继续办学。

在相同校区同时举办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在申请分类登记时,如非义务教育阶段申请登记为营利性类别,其中的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应当分立成不同学校并报审批机关审批,校区资产进行相应分割后分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