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下发,为使全州广大人民群众较好地理解和把握《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把每一项政策落到实处,形成实效,受益全州百姓,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和形成过程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2017年12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81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意见的文件精神,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我州出台实施意见作出批示和要求。楚雄州教育局通过深入州属和县市民办学校和相关部门开展调研,全面研究并掌握了我州民办教育的历史和现状。同时,结合全州实际提出《实施意见》的草稿,通过多方征求意见、多层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几易其稿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法律意见审查,形成送审稿后,报经州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经州委第71次常委会会议审定,并按照会议要求进行了修改,形成最终定稿而印发。《实施意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该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州民办教育的现状和形势,提高民办教育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第二部分是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明确我州民办教育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以及主要任务,包括完善法人治理、完善资产和会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办学质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落实安全责任、保障合法权益等七个方面;第三部分是强化政策落实、加大支持力度。政策落实部分主要侧重于把国家和省的政策落实到位,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包含了分类管理、差别化政策、分类登记、学校退出机制、依法自主办学、多元主体办学、自主定价等内容。加大扶持力度部分主要是国家和省明确,但需要我州进一步明确和加大扶持力度才能落实的一些制度安排,包括落实同等的资助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民办教育用地政策、加大财政奖补、调整办学准入等政策;第四部分是强化保障机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该部分包括了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加强民办学校思想和德育工作、改进对民办学校的监督和管理、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等五个方面。
三、有关政策解读
(一)关于实行差别化政策的问题。该政策是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关键,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定差别化扶持政策措施,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开展分类登记。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利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政策措施给予鼓励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
(二)关于实行收费自主定价政策的问题。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是国家和省对民办教育的一个重大政策安排。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我省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明确了自主收费的具体办法。这次的《实施意见》主要是对自主定价的监管进行强化,包括民办学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多渠道征求意见制度、对相关部门作告知性备案制度、长期公示制度、加强监管制度等,确保民办学校依法依规收取费用和规范使用资金,强化自管自律,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三)关于加大财政奖补的问题。《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力度。”和“各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建立完善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我州将根据财力实际,从2018年起,州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表彰奖励办学成绩突出的集体(个人)及奖励在民办学校的评估、年检中优秀的学校。”
(四)关于有关政策扶持的问题。在资助政策方面,民办学校学生将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伙食价格补贴、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可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在税费政策方面,民办学校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利用自用房产和土地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可免征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使用的房屋、土地应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依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在用地政策方面,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教育科研用地管理。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土地供应政策,其校舍及附属性设施建设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也同样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
《实施意见》其余相关政策由有关职能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