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初中生胡某在上体育课时摔到了腿,以为没有大碍的胡某并没有告诉老师,只让同学搀扶回了教室。放学后来接胡某的妈妈以为孩子只是小问题,也没有引起重视,直到第二天才发现胡某疼痛严重,立即送到医院。但为时已晚,胡某摔伤时已经骨折,因没有及时就医,骨头缺血导致坏死,最终没能完全康复,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胡某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该案经法院审理后,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及相关事实,认定学校和监护人各承担赔偿责任的50%,学校承担近8万元。
【律师点评】一般来说,判断学校是否有过错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 是否尽到了谨慎照管的义务,其中就包括是否安排学生开展危险性很大的活动,即是否适宜于该教育段的学生的活动。当然,这种义务还包括教师的教学活动中合理的照管行为。如果学校尽到了谨慎照管义务,学校就没有过错。二是学校提供的教学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或者说有瑕疵),此属所有物、工作物的瑕疵损害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另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及该《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对因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 《未成年人 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由上述法律、法规可知:学校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学校具有相应的过错”。学校无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的责任前提是“未尽责任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教育部的《办法》明确的责任前提是“相应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也或者是“对学生未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于体育活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果没做到这一点,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胡某在上体育课时被同学搀扶回到教室的异常表现,并没有引起体育老师的注意,体育老师也没有采取相关措施,说明学校管理存在失职。同样,胡某的父母在发现孩子的异常情况后并没有引起注意和及时带孩子去医院检查,说明存在监护失当,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