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在校女学生王甲,因嫉妒比她学习好的邻居郝某(在校生),便邀约学生乙、丙、丁、去打郝某。一天下午6时许,四被告人到郝某所就读的中学,没有找到郝某。学生乙提出不能白来,四被告人即商定找一个人来打。由学生乙找人捋长得像郝某的学生詹某叫来。四被告人捋詹某拖到一僻静处,四人相继动手殴打詹,并捋詹的手机扔到草丛中,抢得詹的人民币39元。后因路人劝阻,四被告人才离开。詹被打成轻微伤。
【调查与处理】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甲和学生乙、丙、丁共同殴打他人并抢劫他人钱财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7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甲、学生乙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学生丙、丁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