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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省教育厅印发通知

来源:云南省教育厅     日期:2024年08月08日 23:44    作者:    点击:[]次



近日,省教育厅印发通知,明确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有关事项,深化全省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改革,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管理、流动、聘用、退出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通知》强调,教师交流轮岗的重点是推动骨干教师和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乡村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地要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教师“以县为主”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教师交流轮岗办法,强化保障措施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学校按岗聘人、教师有序流动的用人机制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活力的人员动态管理机制,促进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合理流动;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教师队伍内在活力,力争在2025年实现县域内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要加大教师城区—乡镇、优质—薄弱(含新建学校)学校间“双向交流”力度,对整体课时量不足的学校、超编比例较大的学校,要进一步提升教师交流轮岗的数量和比例,逐步实现课时量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双达标。

《通知》明确,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除暂不交流轮岗、需延迟进行交流轮岗的人员外,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两个教学循环或连续工作满8年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职在编的专任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职在编校长和副校长,原则上应纳入交流轮岗范围。从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各县域每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比例不低于义务教育学校符合交流轮岗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比例不低于参与交流轮岗教师数量的20%。参与交流轮岗的骨干教师应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骨干教师队伍人选、二级及以上职级校长、名班主任等,或为小学阶段一级及以上职称教师、初中阶段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师。各地应结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对符合条件的骨干教师,由县级统一管理配置,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通知》还明确了教师交流轮岗激励措施等。

《通知》要求,各地要突出制度建设主线,切实发挥县级教育部门对教师资源的统筹配置和集团牵头校的带动作用,结合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创建和督导评估,立足教育布局差异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编制、岗位管理、职称评聘、交流轮岗、奖惩退出等改革配套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现有教育资源的要素潜力和配置功能,加强教师交流轮岗的统筹规划,创新交流轮岗方式,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交流轮岗工作,努力缩小校际差异。教师交流轮岗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志愿相结合,可采取配置型交流、集团学校内合作型交流、帮扶型团队交流、紧缺学科教师跨校联聘走教型交流、结构优化型交流、新教师顶岗型交流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安排原则上在假期进行,交流轮岗人员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安排到位。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名单要经学校和县(市、区)教育部门公示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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