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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第二期)

索引号:jyj-/2021-1028013 公文目录: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2019年10月23日 主题词: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第二期)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2年3月,被告郭某、谭某商议到废品店抢劫,并叫来朱某(17岁),由谭某驾驶踏板摩托车搭乘郭某、朱某,窜至被害人巫某、肖某经营的废品店内。朱某负责看守车辆和望风,郭某持塑料枪,谭某持水果刀,采用威胁、殴打肖某的方式在该店内抢劫现金人民币310元、废杂铜线20公斤、红色踏板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300元。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情况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遂作出如下判决:1、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3、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点评:

本案中罪犯朱某系未成年人,幼年时其父亲因犯罪被判刑,一直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其母体弱多病,身患绝症,且无收入来源,家庭生活极为困难,属于低保扶助对象。朱某从小缺乏家人的关爱和教育,加之是非分辨能力不强,在社会上结交了一些不良朋友,导致走上犯罪道路。

青少年要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的预防犯罪能力,时刻珍现在所拥有的幸福、自由、快乐。而家长也一定关注孩子的交友情况,要了解自己的孩子喜欢和什么样的人在起,这些人的品行怎样、家教如何、有无不良嗜好等。家庭、学校要根据青少年处于成长阶段,心理极不稳定、活泼好动的特点,给予他们足够的关爱和理解,使之不会到社会上去寻求关爱而交友不慎。对于青少年学生在社会上交友,要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不良的苗头,就要及时制止,以免铸成大错。

(转自永泰县教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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