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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教育体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楚雄州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000151673725-/2023-1110001 公文目录: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3年11月10日 主题词:民办 学校 分类 登记 文  号:楚教规〔2021〕1号 成文日期:

各县市委编办、教育体育局、行政审批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民办学校(机构):

为平稳有序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根据国家、省州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楚雄州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请县市教育体育局转行政审批局、发辖区内各民办学校(机构)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楚雄州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楚雄州教育体育局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楚雄州民政局 

中共楚雄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楚雄州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云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平稳有序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的通知》(云教规〔2019〕2号)以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18〕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在楚雄州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相应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负责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和业务管理,分别做好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等工作。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民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是相应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

第二章 设立审批

第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应当与当地的学校总体布局规划相适应。

第六条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七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执行国家及省、州规定的设置标准,或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法人登记的有关规定,一所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办学层次和类别等部分依次组成。其名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其外文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中文名称言义一致。此前已设立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类别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进行名称登记管理,学校名称不变更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名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8号)要求进行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可以在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简称仅可省略学校的公司组织形式。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实施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等学历教育的称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称幼儿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应加以职业、职业技术、技工、技师等字样;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应加以补习、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

第九条 申请筹设或者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称向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提出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即校外培训机构)的民办学校,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批设立后应报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学校所在地州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批设立后应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民办高等学校,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其中,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民办普通技工学校、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举办民办技师学院按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设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分类登记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时,应当自主或依法选择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类别,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分类登记。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依法不得选择营利性类别。

选择为非营利性类别,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行政审批)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选择为营利性类别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权限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依法予以法人登记,并核发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登记证件”);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或者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未完成法人登记的,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招生和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根据不同的面向层次和类别,到相应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应做好政策告知工作。

(一)申请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级中等教育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即校外培训机构)的民办学校,到县级教育行政(行政审批)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根据自主或依法选择的类别到具有相应登记权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申请高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到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根据自主选择的类别到具有相应登记权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申请大学专科以上层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根据自主选择的类别到具有相应登记权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申请技工教育的民办学校,到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根据自主选择的类别到具有相应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申请职业资格(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根据自主选择的类别到具有相应登记权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五)实施多种办学层次的民办学校,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根据自主或依法选择的类别到与审批机关同级的登记机关或者具有相应登记权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六)原由上级审批、登记机关审批设立并且登记的民办学校,按照管理体制依法整体下放属地管理的,自整体下放之日起,由民办学校向属地审批机关依法申请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新办学许可证颁发后原办学许可证由上级审批机关收回,再由民办学校根据自主或依法选择的类别到属地登记机关或者具有相应登记权的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登记。新登记证件颁发后原登记证件由上级登记机关收回。

如相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应当将批准设立、正式登记的民办学校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学校层次、类别、性质、办学内容等信息,按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获得办学许可证和登记证件后,应当依法按照证件注明的办学内容和业务范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证件必须在民办学校公开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不得以任何名义出租出借相关证件。

办学许可证上应明确办学性质,有效期限原则上按照学校学制予以确定,一般不超过6年,审批机关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具体确定各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有效期限。民办学校应当在有关证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有关证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办学许可有效期限届满超过三个月未延续的,审批机关应依法予以注销办学许可。民办学校依法批准终止的,应当及时办理办学许可证和登记证件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实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登记证件年检制度。按照“谁主管、谁年检”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年检,管理权限下放属地的,由属地有关部门负责年检。年检结束后在证件相应位置加盖年检结论印章。其中,营利性民办学校除实施办学许可证年检制度外,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年度报告公示。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遗失有关证件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在30日内到证件颁发机关补办。

第五章 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件所载事项变更的,应当依法依规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核准后颁发新的证件。

民办学校名称的变更,由董事会(理事会)作出决议,经登记机关核准名称后,由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批同意变更的,审批机关向民办学校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收回原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应当在取得新的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及时申请办理法人登记。名称变更后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相应的设置标准。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现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理事会)同意,由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批,对同意变更的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并收回原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在取得新的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民办学校校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备案。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批机关申请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等相关手续。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到登记机关对法人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

民办学校办学地址的变更,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新的办学地址的办学条件应符合该类学校的设置(办学)标准。经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变更的,向民办学校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收回原办学许可证,并由民办学校到登记机关变更办学地址。民办学校应当在经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办学地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以办学地址变更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不得转移学校资产。

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的变更,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由董事会(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经审批同意分立或合并的,审批机关向民办学校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并收回原办学许可证。因分立、合并等发生的成立、变更、注销等事项,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民办学校层次、类别的变更,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设置标准。

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及其职务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依法修订的章程,应当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变更、撤并或注销民办学校,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民办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变更的,由民办学校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上级党组织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做好师生安置、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及安全稳定等工作,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主管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依法偿清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偿清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学校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理事会)的决议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不得向举办者分配剩余财产,符合补偿或者奖励规定的可补偿或者奖励举办者;无法按照学校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理事会)的决议处理,由审批机关协同主管部门主持转给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用于办学,并且向社会公告。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终止,应当及时办理注销办学许可证和注销登记手续,将办学许可证、登记证件和印章等分别缴回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并依法销毁。

第二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民办学校终止或者注销办学许可证的文件,并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的企业应当依法到教育行政(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办学许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应当依法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教育体育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州委编办、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附件《楚雄州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要求》《楚雄州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理流程》。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4日。

 

 

附件:1.楚雄州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要求

          2.楚雄州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理流程

 

附件1:

楚雄州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要求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以及本办法,楚雄州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要求如下:

一、2017年8月31日前(含当日)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设置过渡期,到2021年11月7日前全部完成分类登记。过渡期满前3个月必须分别向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提交关于民办学校类别选择和分类登记的书面材料,未按期提交材料的学校不得选择为营利性类别。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于2021年11月7日前,由学校组织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依法完成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并完成分类登记,继续办学,其中,涉及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上事项变更的需要完成报批手续。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于2021年11月7日前,在审批机关、登记机关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组织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出资者的出资、土地、校舍、办学积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资金资产和债务情况,依法明确学校资产权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完成分类登记,继续办学,其中,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件上事项变更的需要完成报批手续。经清算确认的举办者出资应当为分类登记后的法人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除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按照规定处理外,经清算确认的所有资产及其权利、义务由分类登记后的法人继承。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原有办学历史和相关资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认可。

营利性民办学校划拨土地使用权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土地出让价款可按有关规定在规定限期内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

二、2017年9月1日以后(含当日)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批准设立时要明确学校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类别,在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及时申请分类登记。如果在批准设立时没有明确学校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类别,在获得办学许可证后没有申请分类登记的,执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三、2016年11月7日以前,经批准设立并且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或者未完成分类登记直接终止,并且妥善安置学生和教职工,规范开展有关工作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由审批机关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综合考虑其在2016年11月7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从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或者奖励,金额计算按照楚雄州教育体育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楚雄州民政局、中共楚雄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云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平稳有序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文件的通知》(楚教通〔2019〕92号)的规定执行。办学许可证或登记证件被注销前2年年检不合格的,或者办学许可证或登记证件被吊销的,对其出资者不予补偿和奖励。

四、在相同校区同时举办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在申请分类登记时,如非义务教育阶段申请登记为营利性类别,其中的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应当分立成不同学校并报审批机关审批,校区资产进行相应分割后分开登记,分立后各学校办学条件应当达标且相互独立,各学校法人资格、校区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财务会计制度、招生、学业证书应当相互独立。分立时应优先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分立后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暂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以租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资源,但应自分立之日起三年内达到办学标准,期间办学规模不得扩大。

附件2:

楚雄州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理流程

一、民办学校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依法不得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

二、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

(一)学校组织完成:

1.财务审计。

2.修订学校章程。

3.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学校向审批机关同级的登记机关(民政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学校名称的预先核准。

(三)学校向原审批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等)申请并提交:

1.变更事项申请。即办学许可证所载需要变更事项的申请。其中,“学校类型”必须明确非营利性和办学层次。

2.学校原董事会(理事会)的变更决议。

3.变更事项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4.学校名称核准依据。

5.学校财务审计报告。

6.新修订的学校章程。

7.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报告。

(四)审批机关依法审批学校申请变更的事项;对学校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备案。

(五)审批机关换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六)学校向有关登记机关(民政或行政审批部门等)申请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提交相关材料。

(七)登记机关依法审批申请变更的事项、换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登记证件。

(八)学校办理完成有关手续,继续办学。

三、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的

(一)在审批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等)的指导下,学校组织完成:

1.财务清算。

2.依法明确财产权属。

3.缴纳有关税费。

(二)学校向审批机关同级的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学校名称的预先核准。

(三)学校向原审批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等)申请并提交:

1.变更事项申请。即办学许可证所载需要变更事项的申请。其中,“学校类型”必须明确营利性和办学层次。

2.学校原董事会(理事会)的变更决议。

3.变更事项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4.学校名称核准依据。

5.学校名称简称申请。

6.新修订的学校章程。

7.学校新的董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

8.办学历史和相关资质报告。

9.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包括依法明确出资者的出资、土地、校舍、办学积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资金资产和债务,明确法人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

10.有关税费缴纳凭据。

(四)审批机关依法审批学校申请变更的事项;对学校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备案。

(五)审批机关换发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六)学校向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或行政审批部门)重新办理登记。

(七)登记机关同意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八)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后,要将清算后的全部资产、土地等足额过户到新成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九)民办学校相关资产、土地等过户手续完成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学校注销手续,继续办学。

四、时限要求

《楚雄州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自3月25日起施行,到2021年11月7日前全部完成分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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